1.必須在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范圍內。所有增值稅應稅商品均需繳納增值稅和商品及服務稅。除直接進口免稅農產品外,還有煙草、酒類、化妝品等11類消費品。
之所以需要這個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的退稅(免稅)只能退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已繳納的稅額和必須繳納的稅額。不征收增值稅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的免稅商品)一律不退,充分體現了"不付不退”的原則。
2. 貨物從有關國家出口必須申報。確定報銷資格(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是出口申報和非出口申報之間的區別。除非另有說明,無論出口企業以外匯結算還是人民幣結算,無論出口企業的財務處理方式如何,貨物均不予退還。
如果您在中國銷售以外幣計費的商品,如酒店、賓館等,因不符合出口離境條件,不予退(免)稅。
3. 必須被視為出口銷售的財務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出口銷售中經過財務處理后才能退還。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規定僅適用于出口貨物交易,不適用于捐贈禮品、境內人員購買和攜帶出口貨物(其他規定除外)、樣品、展品、電子郵件等。這通常不是財務銷售,根據現行規定不能退稅(免稅)。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
生產企業(包括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向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有個附加條件,否則不予辦理。就是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只有在貨物為自產或視為生產企業自產的情況下,方可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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