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口機電設備和特種設備時,企業常常面臨復雜的監管要求,尤其是在特種設備屬性判定和許可監管方面。本文詳細解析了三個常見的"坑”,包括壓力容器屬性的確定、壓力容器分類的判別以及叉車許可與使用要求,并給出如何"避坑”的建議。
1) 問題的核心:一些企業在進口舊機電設備時,往往會攜帶用于承壓儲氣的固定裝置。這些容器經常會被海關視為不合格并要求退運或銷毀。但問題的根本并不是這些容器屬于未經我國許可的特種設備。
2) 相關法規與誤區:根據《特種設備目錄》的規定,固定式壓力容器需要滿足一定的工作壓力、容積和內徑等參數。被海關判定為不合格的容器,其中有些并不滿足這些條件,因此并不屬于特種設備。實際上,這些容器被退運或銷毀的原因是它們被列為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
3)??? 避坑建議:企業在進口舊機電設備時,應仔細研究相關法規,并了解哪些類型的容器是被禁止進口的。即使某個固定式壓力容器獲得了我國的特種設備許可,如果它被列為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那么仍然不能進口。
1) 問題的核心:部分企業在進口機電設備時,會附帶與設備相連的可移動儲氣罐。這些儲氣罐經常會被要求提供《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 相關法規與誤區:這里的誤區在于混淆了固定式壓力容器和氣瓶的概念。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這些可移動的儲氣罐仍然屬于固定式壓力容器。
3)??? 避坑建議:在進口這類機電設備時,企業應明確其特種設備貨物屬性,并提供相應的許可證件進行聯網核查。
1) 問題的核心:一些企業在進口舊叉車時,常常在到貨檢驗階段遭到海關的質量安全不合格判定,因為這些叉車屬于特種設備中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2) 相關法規與誤區:這里的誤區在于混淆了安全準入與使用管理的要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進口場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通過型式試驗。
3) 避坑建議:在進口叉車時,企業應明確其作為特種設備的屬性,并按照相關要求向海關提供型式試驗的相關證明。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在進口特種設備時應仔細研究相關法規和要求,以避免在檢驗監管期間"踩坑”。這不僅有助于確保進口設備的質量和安全,還能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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