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電池法已成為企業迫切需要了解和遵循的規定,不論是制造商、進口商還是分銷商。這份新法規不僅包含了有害物質的限制,還涉及碳足跡、回收要求等多個方面。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池和電動車等含電池產品的企業面臨諸多挑戰,尤其在電池碳足跡方面。這不是一場簡單的合規游戲,而是一場涉及環境、安全、經濟多個維度的全球合作。熟讀法規、深入分析、及時整改——這是每個企業都需要牢記的合規三部曲。
1、法規的歷史背景:早在2006年,歐盟就推出了針對電池的指導性文件《電池指令》,用以改善電池的環保性能。然而,隨著歐盟綠色新政(Greendeal)的發布實施,電池作為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出行的關鍵推動因素,需要更全面的管理。
2、法規的核心目的:新電池法旨在全面管理在歐盟市場流通的電池的全生命周期。它考慮到了電池制造的碳足跡、原材料的道德采購和供應安全等因素,強調電池應當是安全、可持續且有競爭力的。
3、法規的實施時間:這一全新的法規于2023年7月28日刊登在官方公報后20日生效,即從2023年8月17日開始正式實施。
1、適用范圍:該法規適用于在歐盟內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所有類別的電池,包括電動汽車電池(EV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LI電池)、工業電池、便攜式電池。
2、責任主體:除了電池的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該法規還適用于電池生產每一個環節的供應商,包括電池零配件和原料商。此外,涉及電池維修、維護或再利用的運營商也被納入責任范圍。
1、歐盟REACH法規的遵守:歐盟新電池法明確規定,所有電池中使用的化學物質必須符合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附件XVII中列出的使用限制。
2、重金屬限制:依照歐盟車輛報廢指令(Directive 2000/53/EC),電池中鉛、汞、鎘及六價鉻的使用被嚴格限制。
3、具體化合物限制:除了上述的通用限制外,新電池法還在附件I中列出了關于汞、鎘、鉛及其化合物的具體使用限制。
1、碳足跡聲明:根據新電池法,所有電池都需要提供一個碳足跡聲明(carbon footprint declaration),并在電池上貼有表明碳足跡和對應碳足跡性能等級的標簽。
2、計算方法:電池碳足跡的計算應符合新電池法附件II及歐盟最新版的PEF(產品環境足跡)方法。這需要考慮電池從原材料獲取、制造、運輸到廢棄和回收的整個生命周期。
3、功能單位與系統邊界:碳足跡核算的功能單位為電池系統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提供的總能量的1kWh。系統邊界包括原材料獲取及預處理、主要產品生產、運輸、壽命終止及回收四個階段。
4、時間表:新電池法還明確了不同類型電池的碳足跡應對時間。這是為了給不同類型的電池制造商提供足夠的時間來適應新的法規要求。
5、碳管理與供應鏈:鑒于電池碳足跡方面的要求,電池制造商需要更加關注自身以及供應鏈的碳管理。這包括但不限于對供應鏈進行全面的碳足跡評估和管理,以及與供應商合作減少碳排放。
1、活性材料回收成分:根據新的電池法,電池中含有鈷、鉛、鋰和鎳的活性材料應當隨附文件說明其回收成分占比。這是一個明確的要求,目的是確保電池在其生命周期結束后能夠被有效回收。
2、回收成分占比要求:法規明確規定了不同種類電池的回收成分應達到的最低比例。比如,對于含有鈷和鋰的電池,需要明確其回收成分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被重新利用。
3、廢舊電池的收集目標:法規還規定了生產商的廢舊電池最低收集目標。這一要求意味著企業不僅要負責生產,還要負責電池的回收工作,以確保電池在使用完畢后能夠被妥善處理。
4、回收效率和可再生材料回收水平:法規對回收商的電池回收效率和可再生材料回收最低水平也做了相應規定。這是為了確保電池回收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
5、第三方驗證:為確保所有的回收要求都能得到嚴格執行,法規還要求通過第三方機構對回收過程進行驗證。這一措施增加了回收要求的可執行性和可追溯性。
6、跨境回收責任:對于跨境電池產品,如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池,企業同樣需要符合歐盟的回收要求,甚至可能需要參與歐盟內的回收體系。
1、明確、清晰易讀的標簽:根據歐盟新電池法,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池都需要貼有明確、清晰易讀和不可磨滅的標簽。這些標簽應包含電池的基本信息,如型號、電池成分、產地等。
2、二維碼信息:除了傳統的文本標簽外,新法還要求電池應附帶二維碼,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二維碼應當能夠快速導航到一個包含更多電池產品詳細信息的網頁。
3、碳足跡性能等級:電池的標簽還需要包含碳足跡性能等級,這是一個全新的要求。該等級是根據電池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量來評定的。
4、回收與處置信息:電池標簽應包含關于如何正確回收和處置電池的信息。這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知道如何正確處理使用過的電池,從而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5、安全警告與說明:標簽上還應有關于電池使用安全的警告和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儲存條件、使用限制以及在何種條件下不應使用電池等。
6、合規性標識:所有電池還應當明確標識其是否符合歐盟的相關法規和標準,通常這是通過CE標志來實現的。
7、供應鏈信息:對于涉及到特殊原材料(如鈷、鋰等)的電池,標簽還需要提供供應鏈的相關信息,以證明這些材料是可持續和合規地獲取的。
8、電池護照:新法規還提出了"電池護照”的概念,這是一種包含電池所有相關信息的電子文檔。電池護照應當是可追溯的,并且包含因使用電池而產生的所有信息。
對于中國出口到歐盟的電池和電動車等含電池產品的企業,除了要全面了解并符合這些新規定外,還需要進行實質性的準備工作,包括對供應鏈進行深入的調查和管理,及時診斷和整改現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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