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托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2、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的,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3、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憑配額證明文件、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
4、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簽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藺草及藺草制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須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貨物的,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5、出口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香港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稀土、錫及錫制品、鎢及鎢制品、鉬及鉬制品、銻及銻制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制品、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白銀、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制品、摩托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及其底盤的,須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須按規定的條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或特定項目立項函、中標文件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于中國的汽車、摩托車產品的,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6、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貨物的,除另有規定以外,憑有關批準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7、出口鈰及鈰合金(顆粒<500微米)、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鋯、鈹的可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須按規定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8、中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貨物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
9、繼續暫停對一般貿易項下潤滑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潤滑脂(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
1、對下列貨物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管理:即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及其底盤(限新車)、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出口上述貨物的,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但通關使用次數不得超過12次。
2、對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舊)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 年)文檔:http://images.mofcom.gov.cn/wms/202212/20221230211147281.pdf
1、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標有"*”的貨物可免于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2、所列消耗臭氧層物質包括單獨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內的物質,但不包括氣溶膠、制冷空調/熱泵設備、聚氨酯預聚體、泡沫制品、組合聚醚、滅火器、除塵產品、發膠產品等制成品內所含的受控物質或混合物。
3、出口許可證管理范圍以貨物種類及貨物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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