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商業環境中,加工貿易企業可能會面臨搬遷的需求,無論是整體搬離還是部分搬離原主管海關轄區,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和流程。那么,加工貿易企業在搬遷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在實際監管中,海關發現有的加工貿易企業已辦理跨關區搬遷手續,但存在手冊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情況。按照《海關法》的相關規定,涉及保稅貨物轉移的遷出企業應在搬遷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同意后方可轉移有關保稅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第九條,報關單位名稱、市場主體類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人員等《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載明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報關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
企業需先辦理剩余料件和不作價設備的結轉手續,或將剩余料件和不作價設備復運出境,并辦結手冊(賬冊)的核銷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因搬遷業務造成不作價設備在遷出、遷入企業之間的轉出、轉入視同原企業不作價設備進行監管。結轉的不作價設備的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根據有關規定,高級認證企業發生分立、合并、整體遷移等情形但符合繼續適用原信用等級條件的,經企業申請,海關為企業換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十七條,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和核銷單證自加工貿易手冊核銷結案之日起留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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