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企業因有存儲保稅貨物的需求,向海關咨詢如何申請設立保稅倉庫。那么,海關對于保稅倉庫的監管依據是什么?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需要具備什么條件,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海關對保稅倉庫監管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
2023年5月15日,海關總署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63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海關總署還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75號),對兩倉的布局規劃、規范運作、設置規范等內容予以明確,并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閱讀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鏈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043425/index.html)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鏈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28124/index.html)
為促進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以下簡稱"兩倉”)建設有序、健康發展,海關按照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按需設立、統籌兼顧,有序推進、動態管理的原則對關區內的保稅倉庫布局進行規劃,支持符合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建設兩倉,實現兩倉與區域或中心內倉庫功能互補、錯位發展, 避免資源浪費和同質競爭。
因此,企業在提交的《保稅倉庫申請書》中,應對企業基本情況、倉庫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予以說明。
經營企業在同一地址不同庫區經營多個不同類型倉庫的,應在不同倉庫間作物理隔斷,并設置明顯標識。
1、普通倉庫
(1)具有獨立的隔離區域,隔離設施高度不低于2.5米。
(2)倉庫內有專門儲存、堆放保稅貨物的場地,并設置明顯的區位劃分標志。
2、露天堆場
(1)隔離圍墻應為不間斷隔離設施,不得有破損和缺口,隔離圍墻距地面的總凈高度不低于2.5米。隔離圍墻須為金屬網狀、金屬檻柵、實體墻、混凝土圍墻板等隔離設施。
(2)堆場內有專門儲存、堆放兩倉貨物的場地,并設置明顯的區位劃分標志。
3、儲罐(筒倉)
(1)獨立的密閉罐體或筒倉。
(2)罐體或筒倉具有明顯的區分標志,并具備施封鎖條件,進出罐體或筒倉均已加裝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設施。
(一)應在倉庫進出通道、貨物裝卸和倉儲區以及隔離圍墻周邊等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二)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三)監控系統應在驗收前安裝到位,能夠正常運行。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供專用查詢賬號或與海關聯網,海關可實時查看倉庫及貨物情況。
倉庫應具備倉庫管理系統,將貨物的出入庫、存儲區位、核注清單等納入管理,具有查詢統計以及業務預警功能。
1、倉庫信息化系統應包含以下關鍵字段數據:
進出庫標志、供貨(提貨)企業名稱、貨物自然序號、商品料號、電子賬冊項號、商品編碼、商品名稱、規格、原產國、計量單位、數量、價值、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對應進出庫單號、倉位號、進出庫日期,出倉模塊在此基礎上還應包括貿易方式、運輸工具名稱、運輸工具編號等字段。
2、倉庫信息化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可實現以電子賬冊項號、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日期時間段、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等字段進行庫存貨物的自動累加和扣減等統計功能。
可實現以電子賬冊項號、商品名稱、商品編碼、日期時間段、報關單號、倉位號等字段進行組合查詢。
可按貨物進出庫時間段查詢相關進出庫報關單號、核注清單號,并以列表形式輸出。
可實現對許可期即將屆滿的倉庫和倉儲期限即將屆滿的貨物,在到期前45天內每日自動進行預警提示功能。
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供專用查詢賬號或與海關聯網,海關可實時查看倉庫貨物進、出、轉、存情況。
對已按《關于明確油氣液體化工品監管相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45號)要求安裝并正常運行油氣液體化工品物流監控系統的倉庫,視為已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倉庫管理系統。
以上內容來源于保稅監管處、法規處、海關,中申國貿作為一站式進出口代理服務商,可以為各行業提供定制化的進出口解決方案。如您需要外貿進出口代理服務,歡迎聯系我司咨詢業務,咨詢熱線139-1787-2118。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2023007705號-2 滬公網安備31011502009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