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純電動載人汽車(New 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作出反補貼初裁。根據初步裁定,歐盟將對這些涉案產品征收17.4%至37.6%的臨時反補貼稅。
根據調查結果,歐盟委員會確定了不同企業的補貼稅率:
集團 | 企業名稱 | 反補貼稅率 |
---|---|---|
比亞迪集團(BYD Group) | 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17.4% |
長沙市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長沙星朝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常州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撫州比亞迪實業有限公司 | 同上 | |
合肥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濟南比亞迪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吉利集團(Geely Group) | 亞歐汽車制造(臺州)有限公司 | 19.9% |
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楓盛汽車(江蘇)有限公司 | 同上 | |
山西新能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同上 | |
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浙江豪情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集團(SAIC Group) | 上汽大通汽車有限公司 | 37.6% |
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上 | |
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同上 | |
上汽通用汽車有限公司 | 同上 | |
其他合作公司 | - | 20.8% |
所有其他公司 | - | 37.6% |
此次調查自2023年10月4日開始,歐盟委員會根據自主調查程序,對原產于中國的純電動載人汽車展開反補貼調查。補貼調查期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損害調查期則涵蓋從2020年1月1日至補貼調查期結束的時間段。措施自公告發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四個月。
本次初裁涉及的產品為純電動載人汽車,歸類于歐盟的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8703 80 10,TARIC編碼為8703 80 10 10。
在初裁結果公布后,歐盟委員會將繼續對這些補貼行為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和驗證,預計在未來幾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如果最終裁定維持初裁結果,這些臨時反補貼稅可能轉為正式征收。
此次初裁結果可能對中國電動汽車制造商的出口產生顯著影響,提高這些企業在歐盟市場的運營成本。
歐盟和中國在電動汽車市場的競爭將因此變得更加復雜,相關企業需要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并調整其市場策略以適應新的貿易環境。
原公告PDF: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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