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于2023年10月8日發布了《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稱"127號公告”或"新規”),該公告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有效。新規的發布標志著中國海關對主動披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明確,為企業提供了更加明確和便利的操作指導。本文將對新規的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和分析。
1. 主動披露免罰范圍更廣
根據新規,主動披露免罰的范圍已從涉稅違規行為擴展至所有違規行為。這意味著除了涉稅違規行為外,其他如加工貿易高報單耗、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影響海關監管秩序、海關監管貨物程序性違規以及違反海關檢驗檢疫業務規定的行為也都包括在內。
2. 免罰條件更為明確清晰
新規明確了企業主動披露的前提是及時改正違規行為,并為各類違規行為設定了明確的免罰條件。
3. 涉稅違規行為主動披露時限再次放寬
根據新規,自涉稅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企業有兩年時間向海關進行主動披露,而不再限于之前規定的一年。
4. "同一行為”再次主動披露的條件更加明確
新規對"同一違規行為”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了再次主動披露的具體條件。這為企業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指導。
在新規發布之前,海關總署首先公布了《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的征求意見稿。以下是新規與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對比與分析:
1、主動披露的范圍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集中于涉稅違規行為,對于非涉稅違規行為并沒有詳細描述。
新規:新規將主動披露的范圍擴大至所有違規行為,不僅僅局限于涉稅違規行為。這意味著,不論是涉稅還是非涉稅的違規行為,只要滿足新規的條件,企業都可以進行主動披露。
2、主動披露的時限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涉稅違規行為的主動披露時限為一年。
新規:新規中,該時限放寬至兩年,為企業提供了更多的時間進行主動披露。
3、"同一行為”的定義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明確"同一行為”的定義。
新規:新規對"同一違規行為”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包括了"性質相同且違反同一法律條文同一款項規定的行為”并明確了同一行為再次主動披露的時間限制為一年。
4、具體的免罰條件
征求意見稿:雖然提到了主動披露可以免罰,但對于具體的免罰條件并沒有詳細描述。
新規:新規則明確列出了各類違規行為的免罰條件,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導。
5、不適用主動披露免罰的范圍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對于不適用主動披露免罰的范圍描述不夠明確。
新規:新規明確了不適用主動披露免罰的范圍,如檢疫類事項、檢驗類涉及安全、環保、衛生類事項的違規行為等。
新規的發布標志著中國海關對于企業主動披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明確。這不僅為企業提供了更為明確和便利的操作指導,也顯示出中國海關對于企業的"誠信便利、失信懲戒”的管理理念的進一步落實。對于企業而言,主動披露不僅可以避免或減輕行政處罰,更可以維護企業的誠信形象,促進企業與海關的良好合作關系。
最初發布于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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