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針對源于中國和越南的家用軟墊座椅啟動了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簡稱"UDS案”。2021年5月5日,CBSA對相關軟墊座椅做出了雙反初步裁決,其中預估的傾銷范圍為11.01%~206.36%,補貼范圍為0.00%~89.54%。到2021年8月3日,最終裁定為傾銷范圍0~188.0%,補貼范圍0.0%~81.1%。
當我們仔細觀察加拿大的反傾銷調查與其他國家如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和印度等的對比時,可以發現它具有明顯的特色。
加拿大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則主要包含在《特殊進口措施法》(SIMA)和《特殊進口措施條例》(SIMR)中。其中,SIMA為基本法規,而SIMR為執行細則。此外,D14系列的部門備忘錄也為CBSA提供了關于法律和條例的解釋。
1、不普遍采用抽樣程序
加拿大在反傾銷調查中僅規定可以根據抽樣計算傾銷幅度,而在反補貼調查中并無抽樣規定。這樣的規定意味著多數中國企業需要重新考慮其參與應訴的策略和方式。
(1) SIMA/SIMR規則的梳理
SIMA第30.3條規定可以基于抽樣計算傾銷幅度。如果因為涉及的出口商、生產商或產品數量過多,使得計算所有產品的傾銷幅度變得不實際時,CBSA有權決定采用抽樣調查。
(2) 不采用抽樣程序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這種不采用抽樣的做法可能需要中國企業重新思考其在反傾銷調查中的策略。因為在抽樣程序中,只有少數企業需要詳細回應,而其他企業可以"搭便車”,即以較少的應訴投入獲得抽樣企業的平均稅率。但在不抽樣的情況下,每家企業都需要獨立回應。
2、不一定在補充問卷中明確截止日期
CBSA在發放補充問卷時,可能不會設定明確的提交截止日期,而是要求企業"盡速”回復。
1、傾銷幅度/正常價值核定的規則
(a) 追溯銷售產品的生產月份并報告該月的生產成本。
(b) 對于擁有多個生產基地的企業,需要為每個生產基地分別提供銷售和成本數據。
2、征稅方式
(1) 反傾銷稅
當CBSA對某種商品進行初步裁決并確定存在傾銷時,會根據調查確定的傾銷幅度,對初裁措施期間的涉案產品實施從價征稅。
根據CBSA的反傾銷稅征收方法,是以調查機關最終核算出的每個出口商的正常價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的。即,如果某出口商的出口價格高于CBSA確定的正常價值,則不需支付稅款;若低于正常價值,則需要按差價部分支付反傾銷稅。
CBSA按照產品的數量征稅,即按每公斤、每噸或每蒲式耳的傾銷幅度來計算稅額。
對于未參與應訴或未合作的企業,CBSA可能會根據所有合作企業的平均傾銷幅度來征稅。
終裁后,CBSA會根據終裁確定的稅率,對初裁措施期間已征收的稅進行調整,按照"多退少不補”的原則進行。
(2) 反補貼稅:
CBSA根據每單位商品的補貼金額進行征稅,即應繳反補貼稅=進口數量×每單位產品的補貼金額。
根據CBSA的反傾銷稅征收方法,是以調查機關最終核算出的每個出口商的正常價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的。即,如果某出口商的出口價格高于CBSA確定的正常價值,則不需支付稅款;若低于正常價值,則需要按差價部分支付反傾銷稅。
反補貼稅的征收會考慮補貼的種類、規模以及它對市場的影響。例如,對于生產補貼,CBSA可能會更加重視,而對于某些非生產性補貼,CBSA可能會給予較低的稅率。
3、外國關聯供應商應訴規則
CBSA不僅要求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參與應訴,還要求其關聯的原材料供應商填寫完整的成本和反補貼問卷。
對于出口企業,加拿大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規則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企業需要深入了解這些規則,并制定合適的應對策略,以確保其產品能夠繼續暢銷加拿大市場。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2023007705號-2 滬公網安備310115020099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