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發布了更新版的《別讓這種情況發生在你身上》指南,以指導企業如何遵守美國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法規。報告詳細闡述了BIS在出口管制和執法方面的使命、組織結構、執法優先級、以及各種違法案例的處理結果。本文重點介紹違反出口管制的處罰,BIS的執法重點,和提出的具體合規建議。
1、處罰范圍
(a) 刑事處罰:違規者在故意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的情況下,可面臨高達20年監禁和每項違規100萬美元的罰款。
(b) 行政罰款:可達每項違規364,992美元或交易價值的兩倍,取二者中金額較高者。
2、BIS處罰指南透明度提升
BIS透過《行政執法案件和解中的收費和處罰決定指南》細化了如何決定適當處罰的過程,包括加重處罰因素(如故意違法、對監管計劃目標的損害等)與減輕處罰因素(如補救措施、與BIS的"特殊合作”等)。
3、主動自我披露的鼓勵
BIS鼓勵企業主動自我披露違規行為,并對提交有效的自我披露的企業提供處罰減免,以示對合規意愿的認可。
4、拒絕出口特權
BIS有權對任何個人或實體拒絕在EAR下的出口特權,最長可達10年。被拒絕出口特權后,其參與任何受EAR管制的出口、再出口或國內轉移都將被視為違法。
5、管理的清單與資產沒收
BIS管理四份限制性清單,包括被拒絕實體清單、實體清單、未經核實清單和軍事最終用戶清單。違規實體可能被列入BIS管理的清單中,且涉及非法活動所得的資產可能面臨沒收。
指南明確,BIS的執法優先級排序為:國家安全風險、軍事最終用途、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以及槍支、受制裁物項等。重點是防止對美國構成嚴重威脅的國家行為體非法獲取受EAR管制物項。
1、責任方的識別
所有參與受EAR管制交易的各方都必須遵守規定,不僅包括美國內部實體,還包括外國主體。
2、盡職調查與合規計劃的重要性
(a) 出口交易的合規性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物項、目的地、最終用戶及最終用途的識別和理解。
(b) 企業應建立出口管制合規制度,BIS特別強調了有效合規計劃的八項指導原則,從管理層的承諾到合規問題的處理計劃。
3、物項的管制
關鍵在于確定出口物項是否有特定的ECCN,這將影響是否需要向BIS申請出口許可證。
企業不能通過第三國運輸物項來繞過EAR,需要特別注意"轉運和再出口”的合規要求。
4、基于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的管制
BIS對物項出口的管制還基于其預期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如導彈或核武器計劃等敏感領域。
5、制裁計劃
美國對某些國家實施廣泛的出口管制和制裁,企業應熟悉并遵守這些限制規定。
6、繼任責任與網絡安全
并購中的盡職調查應包括出口管制合規審查,以避免承擔繼任責任。同時,BIS強調了防范網絡入侵和數據竊取的重要性。
重點說明"轉運和再出口”的合規要求
(1) 轉運(Transshipment)指的是貨物、軟件或技術從一個國家運輸到另一個國家,然后再運輸到第三國的過程。
(2) 再出口(Reexport)是指美國產的物品(包括在美國制造的物品和修改、改裝或再制造的外國制造物品)從一個非美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非美國國家。
法律框架
根據EAR,幾乎所有從美國出口的物品、軟件或技術,在被轉運或再出口時都需要遵守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即使物品已經離開美國,對其的再出口或轉運仍然需要獲得美國政府的許可。
合規要求
1、了解管制要求:出口商和再出口商必須首先確定所涉及物品是否受到EAR的管制,并了解任何特定的管制要求。這包括檢查物品的出口管制分類號(ECCN)以及應用于目的地國家的管制。
2、許可要求:如果物品、軟件或技術在轉運或再出口過程中需要特定的許可,相關方必須向BIS申請并獲得許可。不同的ECCN和目的地國家可能意味著不同的許可要求。
3、遵守"兜底”管制:即使某些物品不因其技術特性而受到管制,它們也可能因其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如軍事用途或涉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用途)而需要許可。
4、盡職調查:出口商和再出口商應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他們的交易不會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規。這包括驗證交易各方的身份,確保他們沒有被列入任何禁運名單,以及核實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的信息。
5、保留記錄:相關方必須按照EAR的要求保留與出口、轉運和再出口相關的所有交易記錄,通常要求保留五年。
總的來說,本次指南旨在加強出口管制執法,遏制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的違規行為。隨著全球化貿易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必須持續關注和適應美國及其他國家出口管制法律的更新,以規避嚴厲處罰,避免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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