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4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預計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這4部規章分別是《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以及《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
這些配套規章將進一步明確反壟斷法的實施標準和執法要求,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共31條,對違法行為的表現方式進行了細化,同時增加了行紀銜接相關內容和執法約談的規定,以確保執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共51條,主要針對競爭關系的認定標準進行了進一步的訂明,并完善了數字經濟領域的相關規定。同時,針對縱向壟斷協議,細化了認定規則,進一步規范了調查程序,以及完善了法律責任。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共45條,主要著眼于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的完善,同時健全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規則,進一步細化了調查程序,以及完善了法律責任。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共78條,主要通過鞏固反壟斷法修改成果,訂明相關制度適用規則,健全分類分級審查制度,提高反壟斷審查效能。同時,厘清了重要概念法律邊界,訂明了相關主體責任義務,以提高執法的有效性。最后,完善了法律責任,進一步提振了威懾效果。
此外,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以及2020年10月23日頒布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也同時被廢止。這意味著,新的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將會是未來反壟斷執法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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