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進口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的生物安全和衛生標準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糧食主權部關于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海關總署特發布以下關于進口法國豬源性蛋白飼料的檢疫和衛生要求。
一、允許進口商品范圍
本公告中所指的豬源性蛋白飼料包括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血漿蛋白粉及噴霧干燥的血漿粉和血紅蛋白粉等血液制品。
二、生產企業要求
1、企業必須獲得法國農業和糧食主權部的批準,并在其有效監督下生產,產品符合法國法律法規要求,并允許在法國國內自由銷售。
2、由法國方面向中國海關總署推薦,并經過中國海關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注冊有效期為五年。如有變更,需法方及時通報并確認。
3、企業應實施HACCP質量管理體系或建立基于HACCP原理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原料要求
1、原料來源動物必須在歐盟地區出生和飼養,并在官方批準的屠宰廠屠宰,經宰前宰后檢驗無傳染病癥狀。
2、原料來源動物未受動物疫情影響或移動限制,且未被撲殺。
3、如進口原料,必須來源于中國批準的國家。
4、禁止使用反芻動物原料,并防止反芻動物源性成分污染。
5、生產原料應來自無口蹄疫、古典豬瘟、豬水泡病等疫病的農場。
6、如原料來源于法國境內飼養的生豬,應符合中法非洲豬瘟區域化管理合作協議;如果來源于境外,則應來自非疫區國家或地區。
四、生產加工要求
1、生產加工中心溫度不低于90℃,保持至少15分鐘,或采用歐盟規定的其他等效熱處理方式。
2、禁止添加不明種類或禁止使用的動物源性原料。
3、生產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五、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1、必須使用安全、潔凈、密封良好、防潮且不易破損的包裝材料。
2、外包裝上應加施符合中國要求的標簽,標明"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于飼料生產”等文字。
3、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六、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1、法國負責實施安全衛生監測,并確保產品符合中法議定書要求。
2、出口前,法方應進行隨機抽樣檢測,使用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結果須為陰性,最低檢出限為0.1%。
七、進境檢疫審批與檢驗檢疫
1、進口企業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到達中國口岸的貨物將進行證單核查和貨物檢查,確保符合標準。
3、不合格的產品將進行退回或銷毀處理。
本公告自2024年5月7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將繼續嚴格監控豬源性蛋白飼料的進口情況,確保所有進口符合國家規定和衛生標準。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2023007705號-2 滬公網安備31011502009912號